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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大讨论

  • 发布时间:2012-04-08
  • 发布人:心意小编
  • 所属频道:新闻中心
  •   心意网讯 根据法制晚报消息,近日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高晓松、汪峰等诸多音乐人的大讨论。前日,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数十位音乐人也集体座谈,拟出给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并就修改草案提出自己的建议。采访中,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陈小奇表示:“音乐界从来没有这么团结过!”

      “国家版权局网站近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时代的进步,我们对此表示欢迎,也充满期待。”陈小奇说:“以前的《著作权法》极不完善,导致音乐人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本以为《著作权法》的修改可以改善我们的生存状况,但是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却让我们感到莫大失望,可以说,著作权人不仅未能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反而面临着本应享有的著作权被强行剥夺的危险,这是我们所无法忍受的。”

      草案没有很好保护著作权

      在音乐人们集体拟定的公开信中,有着他们共同的心声:“著作权法主要是调整著作权人、使用人(包括音像以及网络等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其立法目的首先应该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以此推动创作繁荣。著作权包括三项人身权和十几项财产权,属于私权利,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这一私权利进行很好保护。在诸如46条、48条、70条等条款中,我们看到的是,著作权人的私权利被‘公权力’化了,音乐人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被轻易地、‘合法地’转化成为‘公共财产’。”在陈洁明、刘志文、陈辉权、梁天山、高翔、陈珀等本土音乐人看来,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重点突出了对集体管理组织权限的条款。“我们虽然认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争议不断,包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与全国各地的著作权人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就目前现实的案例,现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论组织的代表性、非盈利性、授权性等方面均难言成熟,譬如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取KTV相关版权费用,但音乐作品的作词、作曲、演唱者等却被边缘化,无法从中获得应得的报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作曲家邓伟标表示,著作权(版权)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如果著作权人随意以集体的名义被代表,就是对著作权人财产的一种掠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该体现非赢利性而不是商业性,不应与民争利。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那么我们将不愿意被动地接受他们成为我们唯一的法定著作权代理机构,我们可以say‘NO’!”

      当天,与会的音乐人对于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开门立法,使音乐人有机会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给予了肯定,他们呼吁所有音乐人坚持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而为自己、为中国的音乐事业、为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发出声音,是这一代音乐人的责任。

      律师解释新草案三大疑问

      疑问一:翻唱是否侵权?

      释疑:“使用”不等于“拥有”,不侵权

      对于中国刚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美国华裔律师海明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美国对录音制品的相关规定与其基本一致。海明说,草案中的“使用”一词是指可以引用,和“拥有”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应该正确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不是拿原版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和用于商业用途,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

      他举例说,比如美国知名乐队披头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开演唱会,或者录制成录音制品贩卖,且商业利益所得也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实际上贩卖的是个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权。”海明同时表示,毕竟中国现在公布的是草案,接下来应该会对其中的项目做进一步修改,其中对“使用”的范畴有待进一步规范,明确更多的细节。

      疑问二:3个月期限够用吗?

      释疑:时间有些短 美国给了六个月期限

      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第40条),但不同之处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赵成伟认为,删除条款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但这只涉及“私利权”,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加上“版权人要求不让使用就不能使用”会更加合理。此外,海明也认为,草案中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这个时间有些短,在美国规定的是“6个月后”,因为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刚好处在热销的阶段,这个时间是否需要延长,可能还需要更多探讨。

      疑问三:创作人利益咋保证?

      释疑:加强集体管理权  收版权费靠谱

      当然,修改草案第48条对这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报酬的规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后者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

      赵成伟表示,新的法案实际上加强了对录音制品的集体管理权,拿翻唱来说,在规定的期限之外用于商业用途,需要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而这个使用费是音著协与版权人协商后分配,与使用人无关。不过,赵成伟表示,这也有一些隐患,比如增加了版权人与音著协产生纠纷的可能,因为一些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并不平等。(法制晚报 )

      专家解读

      放心!新草案不是一锤定音

      对于一些艺人的担心,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

      比如,新草案“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了使用的条件: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法律专家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不用太过紧张,只要监督执行到位,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会有所保障。

      前天下午,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到音乐界对草案的一些质疑,“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该负责人表示,4月中下旬左右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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